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对完善城乡融合发展体制机制作出重要部署,强调巩固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。习近平总书记在谈及改革与法治关系时深刻指出:“更好发挥法治在排除改革阻力、巩固改革成果中的积极作用,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改革,做到重大改革于法有据。”编制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“十五五”规划,是关乎地区农牧业高质量发展和乡村全面振兴的重要战略部署。确保这一规划科学有效落地实施,必须充分发挥法治固根本、稳预期、利长远的保障作用,将其贯穿于规划编制与实施的全过程和各方面。
一、法治筑基:护航农村牧区土地权益与制度稳定
习近平总书记强调:“新形势下深化农村改革,主线仍然是处理好农民和土地的关系。”处理好农牧民与土地草牧场的关系,是推动农牧业高质量发展、促进农村牧区繁荣稳定、保障农牧民根本利益的基础。我国宪法确立的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度,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细化构建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制度、“三权分置”制度,为农牧民权益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保障。内蒙古在编制“十五五”规划时,必须严格遵循这些上位法。
稳固土地草场权能根基。明确规划期内稳定土地草场承包关系的方向,始终坚持农村牧区土地草原集体所有,确保承包权长久不变,为农牧业规模化、现代化经营筑牢产权基础。在规划涉及土地草场流转与规模经营的举措时,严格规范程序,切实保障农牧民在流转中的收益权,消除其后顾之忧。
赋能产权高效有序流转。健全土地草原经营权流转管理与服务制度,推动搭建区域性流转平台,依法保障流转双方权益,促进资源要素在法律框架下优化配置。完善“三权分置”配套措施,依法确认农牧民承包权,保护其流转自主权,激发市场主体活力。
强化草原生态法治保障。内蒙古草原广袤,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》及《内蒙古自治区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条例》是草原保护的根本遵循。规划必须严格落实草畜平衡、禁牧休牧的法律要求,合理规划生态容量,明确法律责任边界,用法治手段遏制超载过牧和生态破坏行为,同时对履行生态责任的农牧民依法依规予以支持和奖励。
二、法治赋能:引领农牧产业升级与市场规范
作为国家重要农畜产品生产基地,法治是内蒙古塑造竞争优势、维护市场秩序的关键支撑。
以良法善策引领产业方向。在确立产业发展方向、打造品牌集群、制定扶持政策时,应立足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》等法律法规,确保政策导向与国家法治精神和产业政策高度契合,特别是推动绿色、有机、高品质农畜产品的发展。
以标准法治护航产品质量。推动建立健全覆盖生产、加工、流通全链条的质量标准体系和可追溯体系,严格执法监管,依法重拳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农畜产品等违法行为,净化市场环境,擦亮“蒙字号”品牌,显著提升区域产品的市场公信力与竞争力。
以法治规范融合要素市场。顺应城乡融合发展趋势,探索在法治框架下促进资本、技术、人才等要素更便捷、更规范地向农牧领域流动。建立健全多层次的农牧金融服务体系,依法降低交易成本。依托数字经济赋能,完善法治化营商环境,激发新型经营主体活力。
三、法治协同:凝聚规划编制实施的强大合力
确保内蒙古农牧业“十五五”规划行稳致远,需要立法、执法、普法等多维发力,形成协同效应。
强化立法衔接与制度供给。在规划编制中,注重完善地方性法规政策体系,确保其与国家法律法规紧密衔接,并充分体现内蒙古农牧交错、草原牧区等特点和发展需求,使法治保障更贴合区情。
深化执法监督保障规划落地。在规划实施阶段明确依法行政要求。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要严格履行法定职责,强化在土地草场管理、质量安全监管、生态保护、市场规范等领域的执法监督力度,确保规划设定的各项任务和目标在法律护航下实现。
推进法治意识普及深入人心。加大面向农牧民、新型经营主体、基层干部的法治宣传教育力度,将普法宣传融入文化惠民等活动,增强其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意识和能力。畅通农牧民依法维权、参与治理的渠道,营造全社会信仰法治、依靠法治、维护法治的良好氛围,为规划落地凝聚最广泛的社会共识和行动力量。
在法治的坚实保障下,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“十五五”规划必将成为引领全区农牧业迈向更高水平质量发展、加速实现乡村全面宏伟振兴的关键行动纲领。通过深入践行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,内蒙古的农牧业现代化征程必将更加稳健,乡村振兴的宏伟蓝图必将更加绚丽多彩。
(作者系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法规处处长高凤义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