香港文匯報訊 一名入境女旅客因管有未完稅煙,未有向海關人員作出申報,以及進口另類吸煙產品,違反《應課稅品條例》和《進出口條例》,今日(23日)在西九龍裁判法院被判處監禁5個月和罰款1,000元。海關對判刑表示歡迎,監禁判刑具相當阻嚇作用,並充分反映罪行的嚴重性。
海關人員於5月11日在香港國際機場截查一名49歲的抵港女旅客,並在她的個人行李內共檢獲4萬支未完稅香煙及6,400支另類吸煙產品,估計市值共約18.3萬元,應課稅值共約13.2萬元。該名抵港旅客隨即被捕。
根據《應課稅品條例》,煙草屬應課稅品。任何人士若進口、處理、管有、售賣或購買私煙,即屬違法,一經定罪,最高可被判罰款100萬元及監禁2年。
根據《進出口條例》,任何人進口另類吸煙產品即屬違法,一經定罪,最高可被判罰款200萬元及監禁7年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