香港文匯報訊 兩名入境男旅客因管有和進口未完稅煙,未有向海關申報,以及進口另類吸煙產品,違反《應課稅品條例》和《進出口條例》,昨日(21日)分別在粉嶺裁判法院和西九龍裁判法院被判處監禁6個星期和10個月;其中一人亦被罰款1,000元。海關對判刑表示歡迎,反映即使旅客屬初犯,亦可能被判處監禁。監禁判刑具相當阻嚇作用,並充分反映罪行的嚴重性。
海關人員於本月11日在落馬洲支線管制站截查一名62歲抵港男旅客,在其攜帶的個人行李內檢獲1,781支未完稅煙,估計市值約7,300元,應課稅值約5,900元。該名旅客隨即被捕。他就違反《應課稅品條例》在粉嶺裁判法院被判處監禁6個星期。
另外,海關人員於8月25日在香港國際機場截查一名37歲的抵港男旅客,並在他的個人行李內共檢獲約3.3萬支未完稅煙及約14萬件另類吸煙產品,市值共約57.3萬元,應課稅值共約11.1萬元。他隨即被捕,並於昨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就違反《應課稅品條例》及《進出口條例》,被判處監禁10個月和罰款1,000千元。
根據《應課稅品條例》,煙草屬應課稅品。任何人士若處理、管有、售賣或購買私煙,即屬違法,一經定罪,最高可被判罰款200萬元及監禁7年。


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