香港文匯報訊(記者 蕭景源) 一名案發時56歲的內地男子,今日(11日)在灣仔區域法院被裁定一項「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」(俗稱「洗黑錢」)罪罪名成立,被判處監禁35個月。
案情顯示,警方2023年10月共接獲7宗報案,報案人均指懷疑早前於社交媒體平台墮入網上拆單回佣騙案、援交騙案或投資加密貨幣騙案,他們均按指示交付款項至多個本地銀行戶口後與騙徒失去聯絡,懷疑受騙。
深水埗警區刑事部人員接手調查案件後,拘捕一名案發時56歲的內地男子,涉嫌「洗黑錢」。被捕人懷疑為傀儡戶口持有人,涉嫌透過一個本地銀行戶口,於2023年10至11月期間協助清洗共260萬元的犯罪得益。警方於徵詢法律意見後,以「洗黑錢」罪起訴該名男子,該名男子被裁定一項「洗黑錢」罪罪名成立。人員並就案件向法庭申請加重刑罰,獲法庭批准加重百分之二十五刑罰。最終,被告被判處監禁35個月。
警方呼籲市民,切勿租、借或賣出個人銀行或支付工具的戶口,以免被騙徒利用作洗黑錢及收受騙款。任何人如協助詐騙集團,有機會觸犯以欺騙手段取得財產罪,一經定罪,可被判監禁10年。另外,如任何人租、借或賣出戶口,作為傀儡戶口持有人,亦有機會觸犯「洗黑錢」罪。根據香港法例第455章《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》,「洗黑錢」可被判罰款500萬元及監禁14年,市民切勿以身試法。
不論租、借或賣出戶口,以用作清洗黑錢用途,帶來的刑罰及後果,遠超於犯罪集團給予的金錢利益。警方會繼續與律政司就適當案件向法庭申請加刑,並積極研究,加快「洗黑錢」案件的檢控程序。